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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打官司
1.什么是打官司?
“打官司”就是“诉讼”一词的俗称,而“诉讼”则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诉讼是指当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依法享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由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活动。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一旦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出现“诉讼”,即“打官司”的现象。“官司”从性质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
2.什么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由人民队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活动,这种活动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
3.什么是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是刑事诉讼的俗称,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进行的活动。
4.什么是行政官司?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活动。行政官司,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法律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俗称“民告官”的官司。
行政官司的特点是:
(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故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恒定的。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被认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违反法律,或是越权,滥用职权。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5.打官司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打官司为什么要交纳诉讼费用?这是因为:第一,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发生的权益和是非之争,为解决这些纠纷,必然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财力。为解决少数人的纠纷,其所需费用不能国家财政开支,转嫁到全体人民头上,所以由当事人承担是合情合理的。第二,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举的方法,教育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止一些人滥用诉权,以减少诉讼。第三,收取诉讼费用,还可以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强法制观念,使败诉后要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第四,在涉外诉讼中,收取诉讼费用还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总之,收取诉讼费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既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
6.什么是原告?
原告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7.什么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地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②诉讼已经开始,由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诉讼中来。③参加诉讼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8.什么叫起诉?
起诉,就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任何案件的诉讼程序,必须有起诉这一诉讼行为。没有起诉,各种官司也就无从打起。
9.什么是立案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10、什么是民事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除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外,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3个被告提供3个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l)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1.什么叫答辩状?
答辩状就是被告方在接到原告起诉状后,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提出同意、反驳或反诉意见,在法律规定时间交给法庭,作为对起诉状的一个答复。
12.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回避?
所谓回避,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同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同案件有实际利害关系的,便不得参与本案办理的一项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实际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申请回避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中应当说明回避理由。人民法院应在申请人提出回避后的三日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诉申请人。
13.什么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所谓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举证、答辩、陈述意见、申诉理由等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主张,保护自己的利益。
14.什么是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期限内,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上诉这一特定的诉讼行为,是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的。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部赋予了当事人这一诉讼权利。其中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15.什么是申诉?
申诉,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一种行为。它必须发生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并且认为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申诉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16.什么是反诉?
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起诉形式,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被告把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联系的一种独立反请求。它同样按起诉的程序和方式提起。反诉的一个特点是被告没有从程序或实体上去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通过提出反请求使原告的权利全部或部份失去作用,甚至可以得到新的合法权益。这利于法院合并审案。
17.什么是管辖异议?
所谓“管辖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目的是排除该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该法院提出。”
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正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38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8.什么是证据?
打官司中的证据即是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能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同时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客观性,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关联性,即必须与待证的事实有联系;三是合法性,即它们的取得必须合法。证据又分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9、什么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打民事官司,当事人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官司中,原告提出主张,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反诉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提出主张,由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否认的,那么被告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原告要反驳被告否认的事实,原告又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20.什么是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称为一审。是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基础。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
21.什么是二审?
二审,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二审、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开始,所以二审也称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判,故二审也称终审。
22.什么是再审?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法院决定受理再审案件必须具备三个件:
①必须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②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
③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必须合法。
提起再审的渠道有三条:
①院提起再审。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
③因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23.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为保障诉讼活动得以合法、有效地开展国家在诉讼法中,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自诉案的自诉人有控诉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有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告享有起诉权、变更或撤销诉讼请求权;被告有反诉权。在刑、民、经、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都有申请回避权,参与法庭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对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4.什么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所确立的一项共有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包括:①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开、案由公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公开、法庭笔录公开;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一律公开进行;③允许广大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报道。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对下列民事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③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④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但宣告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律公开。
25.什么人可以旁听案件审理,什么人不能旁听?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26.旁听人员应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凭旁听证旁听的,旁听人员应持人民法院制发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27.什么是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一种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说服和疏通,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
28.什么情况下调解可以反悔?
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
另一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未送达前一方反悔,法律是允许的,但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29.什么是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这一段时间内,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主动要求撤诉;另一类是法院根据原告中途退庭等表示,作撤诉处理。
30.什么是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院决定开庭或开庭审理案件时,因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而推迟审理案件时间的诉讼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31.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依法所作出的判决。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①原告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32.什么是送达?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具有以下特点:
①送达是司法机关的行为。
②受送达人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③送达的内容必须是有关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起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传票、通知等。
④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33.什么是执行?
民事官司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诉讼活动。
34.什么是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开始后,因发现某一种特殊情况而裁定停止执行程序,待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35.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或全部自动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的程序。
36.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在立案前或受理后,由于紧急情况,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37.对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有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除上述八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诉诸法院外,法院还可以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主要部分。简单地说,“民告民”适用民事诉讼法,“民告官”适用行政诉讼法,而刑事犯罪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与一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下是这两种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起诉的请求不能超过一定期限,即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时效规定,详细情况可以参阅我院诉讼指南之四《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以3个月为限。
二、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同时需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或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在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资料。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比如:要求欠钱的人还钱,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事实就是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而理由则是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
五、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人对此都感到陌生。首先,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必须遵循一定的地域原则。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也有其他不少的特殊情况,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管辖地法院,具体情况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相对简单一些,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六、应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诉状在诉讼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状没有严格的格式,只要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即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足以辨别其身份的要点。诉讼请求是整个诉讼活动“运转”的中轴,法官的审判活动围绕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展开,没有提到的请求一般不会调查。因此,书写诉讼请求要完整、明确和具体,不要漏列请求。比如,对于借款纠纷的官司,诉讼请求就应该是“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写掉了“利息”,就有可能只获得本金的保护。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切忌写成流水帐,诉状中的理由也要写清楚、充分。诉状只能用墨水书写或打印,诉状及证据统一为A4纸规格。递交诉状及证据材料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证据时要填写《证据收据》,并对证据材料编号,注明份数、来源、证明目的等。
三、诉讼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因 此,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而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既有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即可以是 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也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及港、澳、 台地区的企业和组织。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合法成立,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也可以起诉和应诉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外国人、无国籍冬、外国企业和组织在 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表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上述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外甲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婶有关合法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的 公正、平等保护原则。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权利
(一)对于一切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四)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六)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八)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九)民事、经济、行政赔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十)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行政案件被告无权提起反诉。
(十一)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十二)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必须遵守法庭规则。
1、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五、证人作证须知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下面是证人作证的有关事项。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民事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行政诉讼中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庭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4、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6、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结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回避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 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入、辩护人,或者为律师、 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 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 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 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 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音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 审判人员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子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七、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八、一方没有财产诉讼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
十九、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欠款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后果。
二十、未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风险
在诉前或诉讼中,对方有财产而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方可能乘机转移或者藏匿财产,因对方的该行为可能导致裁判文书生效后得不到执行,或得不到足额执行。
八、民事诉讼庭审主要程序
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法庭辩论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意见的,可以在休庭后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
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然后,审判长或审判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宣判时,法官将会告知您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当庭宣判的,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裁判文书,预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当事人都可以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九、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诉讼十分重要。
(一)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7、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8、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五日内作出答复。
11、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1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5、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16、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十、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五、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起诉,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
民事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指: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二)民事诉讼主要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胜诉权在多长的时间内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93条第2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13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l35条、146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147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182条:当事人审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十二、上诉须知
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您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
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
第三,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因此,上诉须在上诉期限以内提起。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上诉状
提出上诉,须递交上诉状。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
上诉法院
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我院的上一级法院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可交到我院审判法庭,同时带齐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确定上诉期间。
上诉费
上诉须缴纳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带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和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缴纳诉讼费用。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或申请缓、减、免缴,但未获批准,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受理费,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各上诉人应分别缴纳上诉费,即按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所确定的诉讼费金额(包括本诉和反诉受理费)缴纳。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十三、申请执行
(一)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哪些法律文书?
答: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答: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时,应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哪些情况下可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延期执行;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最后确认为理由不成立;
3、被执行人死亡后经过一段时间已经明确了继承人;
4、被执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已经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债务人不符合宣告破产案件,不予宣告破产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后发现其又有财产;
7、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有争议,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确定其应归属于被执行人;
8、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已驳回其撤销申请;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担保而中止执行后,其不予执行请求被驳回,或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恢复执行审查表;
2、恢复执行申请书;
3、中止执行情形消失的举证材料(如明确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条件);
4、中止民事裁定书副本;
5、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五)申请执行有无期限限制?
答:申请执行是有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申请执行费以什么标准缴纳?
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