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刑事案件

【亲办案件】全国扫黑办督办扫黑除恶案,刘君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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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为刘君律师团队亲办扫黑除恶案件,该案件为省公安厅移送线索指定核查、全国扫黑办督办案件。通过还原案件事实,详解专业辩护流程,最终成功为涉黑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结果,供感兴趣的律师同行及社会人士参考。

一、基本案情

【因案情特殊,且程序未完成,暂不予公开】

该案于2024年由省公安厅指定某市公安局核查该案,于2026年由全国扫黑办督办。

当事人崔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8月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崔某某的家属为其聘请了相关外省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负责生活事务方面的沟通。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家属希望加强刑事辩护力量,遂找到刘君律师团队。2025年12月,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内部多次组织案情研讨会,最终形成“超过时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多份书面辩护意见,从三个维度系统论证辩护观点:

第一,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了法定追诉期限,依法不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证据不足:关于崔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的要求,依法应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司法政策:根据扫黑除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的规定,“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当事人的各项表现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三、办案结果与典型意义

因该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涉及罪名十余项,检察院两次退补侦查,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刘君律师判断:检察院会在法定羁押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26年6月9日),释放当事人崔某某。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最终在2026年6月9日成功实现了崔某某另案处理即办理取保候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起公诉。当事人当天释放,算是逃过一劫。后续,刘君律师还将继续与检察院沟通,最终达到不起诉的结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便是上级高度关注的扫黑除恶案件,仍然要依法办理,对于证据材料明显不足,难以确实充分地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案件,司法机关仍然会正确做出法律决定。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充分吃透案情,灵活运用法律、政策规定,与检察官取得良好沟通,有助于最终实现这一办案效果。

截至2026年6月9日,本案(尚未取得不起诉决定)可能成为刘君律师团队2026年度办结的第四起不起诉成功案例,团队在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盗窃掩隐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扫黑除恶、重大疑难复杂刑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司法实践的验证。

本文作者:刘君 律师(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无罪辩护、扫黑除恶案件、寻衅滋事罪
案件属性:刘君律师团队亲办真实刑事案例(已做隐私脱敏处理)
发布时间:2026 年 06月18 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原创声明:本文为刘君律师团队原创专业法律案例分析,仅供普法学习、行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未经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摘抄、洗稿。
律师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199-0700-3078

【亲办案例】南昌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案,刘君律师团队成功取得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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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刘君律师团队亲办“拉车门”盗窃案,通过还原案件事实,详解专业辩护流程,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结果,供感兴趣的律师同行及社会人士参考。本案为本团队在2026年度取得的第三起不起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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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澳门 “换钱党”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君律师团队成功取得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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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刘君律师团队亲办跨境刑事案例,针对澳门 “换钱党” 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梳理涉案关联罪名,还原案件事实,详解专业辩护流程,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为同类跨境资金兑换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参考。
“换钱党” 作为澳门专属的灰色群体,是指在澳门非法为个人或组织提供大额现金兑换,以及向赌客提供高利贷服务的群体。为规避我国外币、现金出入境限额、银行卡境外提现限额等金融政策,“换钱党” 非法为内地赌客兑换大额港币现金,此类行为极易触犯刑事法律,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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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刑事辩护的 “极限救援”:在刑事立案七天内,刘君律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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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刘君律师亲办快速取保候审刑事案例,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七天内成功实现取保候审,体现了高超的专业判断能力、谈判沟通能力和案件处理能力,可为刑事辩护提供辩护参考。

 

宋某系某国有企业的员工,从外地到江西省南昌市出差期间,因一念之差动了犯罪的念头并付诸实施。之后,自己查法条才发现这已经构成犯罪了,后悔不已。但错已铸成,受害单位已经报警,公安机关早已盯上孙某的行踪。待宋某再次到南昌市时,公安机关立即将其行政拘留。

在宋某行政拘留期限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宋某父母接到承办警官电话:孙某的事情还没结束,会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宋某父母感到事情变得很严重,后果不可预期;由于自己是外地人,没来过南昌,急需本地律师介入案件,为宋某提供法律帮助。

宋某父母通过网络了解到刘君律师的情况,并获取了电话号码,把他们知道的相关情况一一告知,并希望委托刘君律师想办法为宋某办理取保候审,争取保住其国企工作不能丢,急切心情溢于言表,可怜天下父母心。刘君律师完全理解宋某父母的心理,答应为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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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亲办案例】刘君律师有效辩护,谢某盗窃案最终取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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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刘君律师亲办盗窃案不起诉成功案例,通过阅卷准确把握案情、与被害人有效沟通达成刑事谅解,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形成共识,最终促成不起诉结果,可为刑事辩护提供辩护参考。

 

2025年9月底,当事人谢某因盗窃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看似已“板上钉钉”。通过朋友介绍,谢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向刘君律师团队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经过刘君律师团队三个月的专业辩护,案件在2026年元旦后迎来了实质性转折——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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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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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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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第150号-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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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2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50—153号)作为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新型毒品犯罪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21日

[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2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检例第153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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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小区/校园/商场停车场开车撞死人,应当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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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前提,必须是该肇事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界定公共交通领域,关键在于判断该肇事是否发生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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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的杀人手段是否特别残忍,决定其是否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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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是没有绝对排除死刑。这一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在于彰显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司法适用上对于在哪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死刑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空间。这篇文章主要是用以厘清上述规定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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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这五类骗局是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不要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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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识骗防骗能力水平,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5种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0%,成为最为突出的5大高发类案,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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