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窒息,一种致命的性游戏!若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性窒息,一种致命的性游戏!若致人死亡,如何定罪?今天分享的案例,是关于性爱游戏中的意外死亡,类似的案件如轰动日本的阿部定性窒息致人死亡案。本文关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定性问题。

来看案情。

张甲与张乙均在浙江省某地务工,二人共同租住于某市某镇城中村某某室。2012年8月13日1时许,张甲用手机上网时发现一条“用绳子勒脖子会让人产生快感”的信息,决定与张乙尝试一下,并准备了裙带作为勒颈工具。随后,张甲与张乙面对面躺在床上,张甲将裙带缠系在张乙的颈部,用双手牵拉裙带的两端勒颈。其间,张甲挣扎、呼救。两人的亲友、邻居等人闻声而至,在外敲窗询问,张甲答称张乙在说梦话。后张甲发现张乙已窒息死亡,遂割腕自杀,未果。

当日8时许,张甲苏醒后报警求救,经民警询问,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问:张甲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在开展性爱游戏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追求“窒息快感”而不慎将被害人杀死。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为何?

一种观点认为:张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要理由:(1)从张甲犯罪的动机、目的角度分析,可以完全排除其杀人的直接故意,其动机是为了帮助被害人追求快感,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且对死亡的结果没有追求,故可以排除直接故意的犯罪心态。(2)张甲也没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张甲在被害人挣扎、呼救时以为被害人得到了快感,其为了让被害人体验快感的时间更久些,没有即时停止游戏。当其发现被害人死亡后一直处于恐惧、后悔之中,甚至选择自杀,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死亡超出了张甲的预判,是违背其意愿的。(3)张甲在进行危险游戏前,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受伤或者发生其他结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在此心态下,张甲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故其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甲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主要理由:张甲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时反应激烈,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其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支持第二种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与被害人张乙相约做“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的游戏,张甲用裙带勒张乙颈部,且在张乙呼救时依然勒颈,放任张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甲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以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产生激烈反应,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张甲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鉴于张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张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评价此案时指出: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甲主观心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

其一,游戏进行前,被告人张甲对其行为所面临的高度危险是明知的:张甲和被害人相约进行勒颈游戏,虽出于追求刺激、快感的本意,但用绳索、衣带勒颈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可致人死亡,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张甲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存在对此种情况认识上的障碍,而理应对此有充分认识。从在案证据看,对绳勒脖颈会致人死亡这一常识的明知,亦有张甲的供述予以印证。张甲供述称“用裙带勒颈会把人勒死我是知道的”,故在游戏进行前,张甲对其所进行的勒颈游戏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这是认定其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所持主观心态的基础。

其二,游戏进行时,张甲对其行为的现实危险性是明知的。张甲供述,在勒之前被害人与其约定,如果受不了的话就喊一下“救命”,被害人如果喊“救命”,张甲就不再用力了。当游戏进行了一分钟左右,被害人就有反抗和挣扎行为,且被害人喊了张甲的名字,还叫了一声“救命”,双手也在乱抓张甲。根据二人事先的约定,此时张甲应当明知自己的勒颈行为已经给被害人带来了无法承受的痛苦和生命危险。况且,被害人当时的痛苦反应是异常激烈的,在隔壁居住的证人都听到了被害人的呼救声以及脚踢床板的声音,如此强烈的挣扎,如此大力度的反抗是完全可以为张甲所感知的,也足以促使张甲作出理性的判断。因此,在游戏进行中,张甲对勒颈行为已现实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应当是明知的。

其三,被告人张甲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述分析,张甲无论是游戏前对勒颈行为可能面临的危险,还是游戏中对勒颈的现实危险性,都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张甲是否放弃继续勒颈,表明了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而在被害人已经出现挣扎、呼救等激烈的异常反应的情况下,张甲以所谓使被害人体验快感的时间更久些为由,不但没有松手解开缠在被害人颈部的裙带,而且持续用力使被害人较长时间处于呼吸不畅的状态,最终导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由此可见,张甲在追求让被害人产生“快感”的同时,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更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

以上内容节选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1集,第1045号案例:张静故意杀人案——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关于“性窒息”,按照医学界的解释,是指独自一人在偏僻或隐蔽处,采用绳索、长袜、围巾、领带、皮带、头巾等缢颈,用橡皮囊、塑料口袋、面罩等罩住口鼻,造成窒息状态,以达到性满足,是一种比较罕见的性变态行为,又称“色情自虐”。这种行为多发生于性格内向、沉默寡言、年龄在18到35岁之间的青年男性身上,且装束打扮具有易装性欲症或淫物症表现。

据了解,性窒息的作用原理,就是在窒息过程中,缺氧、碱中毒会产生精神兴奋和性快感,同时令阴部充血有助于阴茎勃起,在低氧状态下可增强自慰的快感。其实,性窒息有多快感就有多危险。性窒息的死亡在国内外都并非罕见,多半由于采用的措施不当,诸如绳索滑结拉紧,垫脚物突然倒地等,由此造成吊颈时脚底没有支撑物,吊绳负荷加大,颈部受压加强,随之气道阻塞,窒息死亡。性窒息死亡既非他杀,亦非自杀,而属意外死亡。因为性窒息虽属自己所为,目的却不是寻死,而是在窒息中求得性满足。他们进行这种反常性行为大多选择安全无人的时候和隐蔽场所,发生意外时很难被及时发现,极具危险性。

2013年4月17日上午,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一学生宿舍内发现一具腐尸。当时,尸体从公寓抬出,浓郁的尸臭味蔓延。死者双脚穿白色高跟鞋,下身还穿女性紧身衣、丝袜以及胸罩。南昌航空大学党委宣传部向媒体证实,当日中午,该校前湖校区3号宿舍604室发现一具腐烂的尸体,死者疑为该校信息工程学院2011级研究生彭某。

以下案件,是曾经轰动日本社会的一起性窒息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后该案件曾多次被拍成电影,得到了更大范围的传播。

 

阿部定(Abe Sada,1905 –1970之后)于1936年5月18日在性窒息时杀死了她的情人石田吉藏,之后割下他的生殖器和睾丸放在自己的手包里并携带着四处奔波,直到几天后被捕。上图是她被捕后的照片。

阿部定是家里的老幺,从小受到溺爱,母亲让她自幼学习唱歌和三弦,由于家庭变故过早离家以致成为一个问题少女,混迹于一帮不良少年之中,15岁被熟人强奸,之后成为艺妓、妓女。得过梅毒,做过餐馆服务生,1936年4月认识了她工作的餐馆老板石田吉藏并且成了她的新情人。他们曾经继续四天三夜停留在床上翻来覆去地饮酒和作乐,一起出去混了半个多月。在阿部定的眼里,新情人完美无缺,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让她着迷的性伙伴。

他们由疯狂地做爱发展到彼此相互玩性窒息游戏,并且从中得到更大乐趣。不过,总有乐极生悲的时刻,但是没有否极泰来。在他们的最后一晚,石田吉藏在多次性窒息之后面部扭曲,头痛不堪,曾经吃30片止痛片而无效,他告诉阿部定,下次勒住我的时候别松手,松手后太难受了。阿部定也不知道石田吉藏是否在开玩笑。反正当夜她勒死了石田 吉蔵,并且与尸体一起睡了几个小时后,割下石田吉藏的生殖器和睾丸后离开现场,意思是让情人永远和她在一起。几天后被捕,她向警察诉说,她在石田吉藏死后感到异常平静,觉得肩上的重担终于解脱了。她曾经想过自杀,有人认为她不是因为嫉妒而杀人,而是因为爱情杀人,她也曾请求过死刑,但是最终她被定罪为二级谋杀和残害尸体,判刑6年,其实服刑5年就出狱了。

结论:

性窒息是一项危险的性爱游戏,在追求快感的同时,极可能导致自己或者对方死亡。在性窒息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即使得到了对方的同意,由于承诺的事项涉及到生命权、重大身体健康权,在法律上不能成为脱罪理由,因此,也将以犯罪论处。

至于是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性质均不能排除,也非一刀切。需视乎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有清楚的认识,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持希望、放任或者存在过失而具体认定。上文提及的张甲案和阿部定案均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谋杀罪),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对于张乙和石田吉藏的死亡后果所持的具体心态,系(意志因素)放任,即虽不积极追求结果发生,但是对于结果是否发生,持的是无所谓的心态,发生亦可,不发生亦可。

刘君律师

法学博士 / 大学法律系教师 /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