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指导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