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第64号-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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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例第65号]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66号]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发布时间: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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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
裁判要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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