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2月1日发布)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裁判要点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裁判要点
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裁判要点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