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正当防卫

刘君律师关于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词(当事人最终被判缓刑,春节前三天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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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君律师2022年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经典案例,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认定问题。现有证据缺乏刑法因果关系,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此,刘君律师整理了大量类案,形成类案报告,提交医学书籍,分别提交了《辩护词》、《补充辩护词》和《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从构成要件、鉴定意见、因果关系、宽严相济等角度为当事人开展无罪辩护。庭审后,在法官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其拘役+缓刑,当事人在春节前三天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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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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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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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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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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