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物症患者强抢儿童袜子91双,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犯罪?

被告人朱某某(男、到案时32岁)因患有恋物症,为寻求精神刺激,从2016年2月起,多次在MY城区拦截未成年男童,强行脱取并抢走男童所穿袜子。那么,恋物症是否会影响行为定性呢?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呢?

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组织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1345号。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男、到案时32岁)因患有恋物症,为寻求精神刺激,从2016年2月起,多次在MY城区拦截未成年男童,强行脱取并抢走男童所穿袜子。具体如下:

1.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来到位于MY市某少年宫教学楼对教室内的马某某(男,11岁)采取抱腿控制的手段,强行将马某某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2.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MY市某少年宫教学楼,从教室跟踪马某某至厕所,强行脱掉其所穿袜子。马某某激烈反抗,朱某某将马某某右手手臂咬伤。

3.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在MY市某少年宫一楼尾随买饮料的曹某某(男,10岁)至教学楼三楼楼梯处,采取抱腿手段将曹某某摔倒,强行将其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4.2016年10月2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尾随羊某某(男,11岁)至MY市FL区长虹大道某银行外人行道处,将羊某某左腿抱住,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后强行将羊某某所穿袜子脱下抢走。朱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同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朱某某住处卧室衣柜内搜出黑色双肩背包1个,内有不同颜色旧儿童袜91双。

现在的问题是:

第一、被告人朱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对于这样一个略显奇葩的刑事案例,我们试做一个简要分析:

第一,被告人朱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在我国刑事领域,要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方面予以考察。

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行为人首先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能力(即能够辨认某种行为的内容、性质、危害后果的能力)和控制能力(即能够控制自己不实施该行为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能认定某个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具体危害行为,也不得认定其行为为犯罪。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

根据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与本案定性相关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作为32岁的成年人,若不属于刑法中的“精神病人”,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若属于“精神病人”,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该案证据-司法鉴定,“经法医精神病鉴定,朱某某被诊断患恋物症,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被告人朱某某所患有的“恋物症”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不能单纯以此为由宣告无罪。

我们进一步探讨,何为恋物症,是否一概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其一,何为恋物症。所谓恋物症,也被称之为恋物癖。根据相关研究,对美好事物的喜欢是人之常情,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恋物行为,但是,恋物症/恋物癖却是一种极端化的恋物行为。这种行为可直接伴有性的内容,并且完全脱离了与异性性对象的身心的统一性。也就是说,恋物症者的这种恋物行为只是单纯地恋物、爱物,而对活生生的人则毫无兴趣。恋物症者人数较少,以男性居多。他们所恋之物大都是异性的贴身之物,如内衣、乳罩、袜子、手帕等等。而且,这些物品一般都是异性已经使用过的,也并非是来自同一个人。因此,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恋物症者反复多次地去偷窃异性的这些物品。每次偷窃时或得手后,他们都会感到一种性的兴奋和性的满足。事后,他们则将这些窃得之物藏匿于身边、枕下等处,待夜深人静之时取出玩弄,同时伴有自慰活动。事后,他们可能会将这些物品大量收藏,也可能会丢弃。

其二,是否一概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刑法所规定的“精神病人”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精神病”存在着差别。在刑事司法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须坚持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相结合。

所谓医学标准,是指行为人必须患有医学上所说的精神病。医学上,精神病或精神疾病包括以下三类:其一,精神病(狭义的精神病),即最严重的精神疾病(如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伴发精神病、中毒性精神病、药物酒精依赖、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反应性精神障碍等),其二,轻性精神障碍,也称为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如神经症、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其三,精神发育迟滞。

所谓法学标准,是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为判断标准,若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予以辨认或者控制,那么就会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进而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换言之,并非所有精神疾病患者都属于此处的“精神病人”,而是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判断其在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因此,被告人罹患“恋物症”,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呢?这不能得出一概的结论,需要在司法鉴定程序中结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来判断。在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些相关判决书裁定书的结论,供参考。

【(2020)湘03刑终51号】刑事裁定书对入室盗窃他人情趣内衣的被告人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诊断为强迫障碍及性心理障碍,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苏062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对盗窃文胸5件、裙裤1件的被告人认定:“被告人吉某某系性心理障碍(恋物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辽010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对盗窃他人女鞋4双的被告人认定:“2020年1月14日,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巍患性心理障碍(恋物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赣028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对入户盗窃丝袜1条的被告人认定:“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写明被告人虽曾因精神异常在乐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但出院后日常表现正常,虽有既往精神病史,经治已愈,虽被诊断为“恋物症”,但“恋物症”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并不属于重性精神病范畴。而本案中,被告人归案以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不论是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还是在庭审过程中,记忆清楚、条理清晰、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可认定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粤03刑终2957号】刑事裁定书对实施放火行为的被告人认定:“经鉴定,施某患有‘适应障碍’,该病症属轻性心理障碍,并非精神病;施某在2017年10月25日实施涉案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精神病症影响,在正常范围。”

【(2020)苏0924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对盗窃作案5起,窃得女式裙子、妮子大衣等共8件的被告人认定:“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性心理障碍(恋物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秦某某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03刑终2614号】刑事裁定书对杀害母亲再自杀的被告人认定:“鉴定意见:被告人2017年5月7日实施作案时受严重“适应障碍”的不良情绪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小部分)削弱(未完全丧失)。同时,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状态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部分载明:被鉴定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系“适应障碍”,该病系一种轻性心理障碍,不属于精神病,也并非重度抑郁症”。“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但从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状态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司法鉴定意见分析部分可知,不能认定被告人在案发时系精神病人,仅能认定被告人具有轻性心理障碍,予以纠正。被告人谢某林因受严重“适应障碍”的不良情绪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小部分)削弱(未完全丧失)而实施涉案行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通过以上判例可以发现,不能仅以医学标准就把被告人简单出罪,还需要结合法学标准来综合判断。结合本案,被告人虽患有性心理障碍(恋物症),但因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

从客观方面来看,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法院的观点,朱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多次拦截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强行抢走未成年人袜子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一种流氓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抢劫罪,不予支持,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同时,朱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造成了不良影响,致使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缺乏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最后,我特意去网上搜索了这个案例,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案发的过程。

第二、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以上,我们已经介绍了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意思的是,起初检察院是以抢劫罪起诉至法院的。那么,本案为什么不是抢劫罪,而是寻衅滋事罪呢?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案情,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其属于“多次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刑事审判参考》在评价此案时指出,判断一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首先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是满足畸形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其次应当判断该行为客观上主要侵害的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是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本案中,若单从行为方式来看,朱某某实施了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和当场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似乎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财物经济价值的角度看,儿童旧袜价值低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利的一面并不突出;从被告人主观目的来看,其强抢儿童旧袜,并不是为了获取财物经济价值,而是出于一种追求精神刺激,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客观上是滋扰了他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此外,朱某某的行为不仅符合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入罪情形,同时也符合多次拦截未成年人这一入罪条件。因此,无论从行为方式、行为的客观危害,还是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分析,朱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而不是抢劫罪。个人认为,以上分析和本案定性是适当的。

根据我所看到的判例,简单总结一下,恋物症患者盗抢他人财物,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

(1)寻衅滋事罪

如前所述,恋物症患者若为满足其精神刺激,向被害人强拿硬要相关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2)盗窃罪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恋物症患者通常都会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如半夜翻过院墙把他人晾晒的内衣袜子偷走,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在是否达到构罪标准上,盗窃罪存在着五种不同情况。秘密窃取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亦即秘密窃取的财物若没有达到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不等,由各省具体确定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后果。另外的四种情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则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根据相关判例,恋物症患者往往会多次实施,甚至潜入他人房间,窃取他人衣物,这将符合上述“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要求,构成盗窃罪。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案例时发现,此类犯罪均定性为盗窃罪。

(3)抢劫罪

虽然前述内容已介绍本案不构成抢劫罪。但是不是说任何相关案件都不会被判抢劫罪。这里我介绍一种最有可能的情形。张三为恋物症患者,为了窃取他人贴身衣物,潜入李四家中,在被李四察觉后,为了逃离现场而对李四大打出手,其行为就构成抢劫罪。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系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做一个关于恋物症的科普

恋物症诊断标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3)】

1、在强烈的欲望与兴奋的驱使下,反复收集异性使用的物品。所恋之物是极重要的性刺激来源,或为达到满意的性反应所必需;

2、至少已持续6个月。

认识误区

“恋物症”没有被社会大众正确认识,甚至不乏有的医生也缺乏相应的科学的理解。诸如恋物癖、露阴癖、偷窥癖等性偏好障碍,最早的时候被认为是流氓行为,后来被称之为性变态行为,现在医学界认识到这是一类性偏好障碍,与道德水平和意志力无关。此类疾病的原因很复杂, 多和个人成长经历、 家庭、社会文化环境、压力、性教育不当等有关。医学专家建议不再使用“恋物癖”这个名称来称呼这种疾病,因为“癖”这个词包含着歧视,应该换成“成瘾”这个中性词语,即“恋物成瘾”。这样让老百姓知道,这个病同酒瘾、烟瘾、药瘾、毒瘾、网瘾、赌瘾等类似,都是一种成瘾行为,与道德水平和意志力无关,只是一种身心疾病。

治疗

由于医学界还没有专门针对治疗恋物成瘾的特效药,目前国内一般采用单一的药物治疗或单纯的心理治疗,但这两种方法效果并不乐观。

医学专家提出,根据国内外研究和临床实践经验,提出恋物成瘾的治疗最佳方案是综合性治疗方法。即在临床上用药物(非抗精神病药)控制异常的性冲动并改善情绪,作为治疗的基础,并在控制异常性冲动之后采取心理治疗、家庭治疗、行为矫正等方式,必要的时候还辅助以封闭式管理。

以上科普内容出自A+医学百科 “恋物症”条目。

刘君律师

法学博士 / 大学法律系教师 /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