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碰瓷”:如何认定?该当何罪?如何应对?

开车被“碰瓷”,不管是新司机还是老司机,都可能会遇到。何谓“碰瓷”,“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此处涉及的罪名较多,需要一一甄别。当我们遭遇“碰瓷”时,该怎样正确应对?这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2020年10月14日,两高一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系官方层面首次正式介绍了“碰瓷”的定义,最为全面地介绍了“碰瓷”的法律后果,笔者数了一遍,存在着15种定罪的可能性。此外,笔者认为还可能被定性为另外2个罪名。以下详述。

何谓碰瓷

“碰瓷”一词的由来,据语言学者介绍,“碰瓷”本为清末北京古玩行的行话,专指古玩市场的一种讹诈手段。不法摊主在器物的耳、柄上做手脚,顾客轻轻一拿,柄、耳即断。也有说此骗术来自老北京没落的八旗子弟,他们平日手捧“名贵”瓷器行走于闹市街巷,瞅准机会故意让马车“碰”他一下,瓷器随即落地摔碎,便缠住车主要求按名贵瓷器的价格赔偿。

后来,借指一些不法分子故意摔倒在车前,制造其受伤的假象,以讹取司机钱财的一种骗局。近年来,又演化为不法分子通过驾驶机动车故意与被害车辆碰撞,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被害人施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其索要财物。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的表现主要有:

(1)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

(2)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

(3)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

(4)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碰瓷的17种定性可能

【1】诈骗罪【2】保险诈骗罪

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20)粤06刑终1080号】2020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某、朱某、王某、陈某四人驾驶租来的白色奔驰小汽车,套上假车牌,到广东省内各高速公路寻找目标车辆,由被告人冯某负责当司机,由被告人陈某、朱某、王某分工负责向目标车辆扔螺母、下车制造刮车假象、与被害人商讨赔偿以及提供收款二维码,以制造碰车假象索赔的方式实施多起诈骗。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

【(2019)黔0527刑初176号】黄某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担心被交警处罚而不敢报警的心理进行胁迫,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敲诈勒索未果后,又隐瞒敲诈勒索的真实犯罪事实、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2019)吉0105刑初57号】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王某、田某利用黑色奔腾轿车、出租车等车辆采用故意碰撞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致使对方违章负全责的手段,诈骗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金,共计涉案金额3025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3】虚假诉讼罪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敲诈勒索罪

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相关案例:

【(2019)内04刑终174号】某日,被告人孙某、沈某、王某事先策划、分工,采用故意驾车碰撞他人车辆的方式,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车辆担心被处罚的心理,向他人敲诈勒索财物。如其中一次:被告人孙某、沈某将李某约至某地饮酒后,沈某将李某酒后驾车驶向某某镇的信息告知王某,王某在途中将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王某、沈某向李某索要人民币7000元并予以瓜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认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该地及周边地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2016)粤13刑终518号】2015年10月6日中午,余某、王某、张某等人经商策后,去到某县某大道某路段,使用一条PVC水管与被害人黄甲驾驶的一辆蓝色货车“碰瓷”,假装耳朵受伤后,余某一伙将黄甲带至某县某水泥厂旁的村道,继而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由黄某扮演“110指挥中心人员”,与余某一伙以报警处理会吊销黄甲的驾照、不给钱就叫人殴打黄甲等方式进行威胁,迫使黄甲交出了人民币9000元。之后,按此方法成功实施了四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伙同他人用碰瓷的方法虚构事实,采用语言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为2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5】抢劫罪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15)溧刑初字第8号】被告人郑某、刘某、夏某三人共同预谋以“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夏某事先明知郑某、刘某在实施“碰瓷”过程中可能会当场使用暴力,仍与二人一起继续实施“碰瓷”。某日12时许,在某市某区某省道某路段附近,先由夏某驾驶风行商务车迫使被害人朱某、赵某二人驾乘的货车向道路右侧行驶,再由郑某、刘某驾乘摩托车行驶至该货车右侧制造被撞摔倒假象。刘某先对货车驾驶员朱某进行了殴打,后郑某、刘某向朱某索要钱款未果,郑某又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朱某进行了殴打,最后当场从朱某的同行人员即被害人赵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刘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6】盗窃罪【7】抢夺罪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4条、第267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17)皖1522刑初362号】某日,被告人张某、李某、曹某乘坐程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某县城,在该县某某菜市场内,曹某谎称王某骑车碰到他,与王某发生争执,分散王某注意力,张某、李某伺机扒窃,将王某衣袋内财物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田、李多喜、曹云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均构成盗窃罪。

【(2014)兴刑初字第83号】某日9时许,被告人单某、苏某伙同勉某、马某至某市某区某路段,驾驶摩托车假装碰撞被害人徐某某的汽车,趁徐某某下车查看之机,盗得其汽车内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30000元,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吊坠二枚、黄金项链一条、白金吊坠一枚、彩金戒指一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2014)兴刑初字第83号】某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地下车库内,采用“碰瓷”方法,假意被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车撞到为由,从被害人手中抢夺人民币4,200元后逃逸。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8】故意毁坏财物罪

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275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14)兴刑初字第83号】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陆某为了实施“碰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纠合另外四名被告人入伙,组成了以被告人杨某为首,陆某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苏州市多个区县,专门在娱乐场所等地附近物色“酒后”开车的人员作为作案目标,多次采用驾车跟随、伺机碰擦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以报警处理相要挟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连续作案20余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6万余元。并且为了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多次驾驶汽车故意碰擦他人行驶中的车辆,致使他人共计20余辆汽车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3部汽车的损失价值经鉴定确定为人民币2100元(其余被撞汽车的损失因未维修或无有效维修凭证而无法估价),对上述地区的车辆通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陆某为重要成员,其余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陆某等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9】交通肇事罪

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0】故意杀人罪【11】故意伤害罪【12】过失致人死亡罪【13】过失致人重伤罪

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19)赣0922刑初22号】某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钱某、黄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轿车行驶至昌栗高速某路段时,欲对同向行驶由肖某、张某驾驶的车辆实施碰瓷,罗某用弹弓发送钢珠打中车身后,双方车辆停靠路边,双方人员下车后发生争吵。张某便打电话报警,罗某、钱某等人见状便想驾车逃离现场,遭到肖某阻拦。但黄某不顾阻拦仍强行加速离开,此时肖某左手仍抓着宝马车方向盘,由于肖某一直不肯松手,罗某、钱某与黄某便通过推身体和掰手的方式成功将肖某推下车摔在高速公路上,造成肖某两处以上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14】非法拘禁罪【15】非法搜查罪

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238条、第245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2019)冀0929刑初80号】某日晚10时,李某1、李某2在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同向行驶的邢某驾驶的车辆故意剐蹭逼停,双方就赔偿发生争执(刑某索要赔偿5万元,李某1认为对方是碰瓷),邢某便电话纠集王某、张某等人来到现场,王某、张某等人强行将李某1拽上己方车辆,带至某村某房屋,在该房屋内对李某1进行恐吓、电击。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将李某1送回家。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恐吓、电击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以上15个罪名是“两高一部”《意见》中明确提及的罪名。根据司法实践来看,碰瓷行为可能还涉及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16】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在实施“碰瓷”过程中,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尚未达到抢劫罪的构罪标准,就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

相关案例:

【(2018)晋01刑终1028号】2018年3月3日7时许,在某市万某区某洗浴门口,被告人高某自行走到被害人邵某驾驶的车辆前,称被害人开车将其碰撞,随后叫来被告人马某和郭某。被告人马某以被害人邵某酒后驾车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邵某未给钱款欲离开现场时,三名被告人对其进行阻拦,其中被告人高某和马某对其殴打并以砸车相威胁,被害人邵某向被告人马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后离开。被害人邵某驾车行驶至某路路口时,被告人高某再次对其进行拦截和威胁,被被告人郭某拉离。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马某、郭某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车流集中、车速快的路段驾车故意冲撞被害车辆,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与其他机动车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使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这样的 “碰瓷”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案例:

【(2020)吉06刑终126号】某年9月2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奇瑞QQ轿车在某县西大街与二道街交汇处故意与公交公司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刮碰,致赵某左臂脱臼,赵某利用公交车司机李某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同李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赵某3个月误工费10800元(实际获款7400元)。某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私有奇瑞QQ轿车在该县中心加油站附近行驶,在十字路口处看见李某2驾驶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往左拐弯时,故意加速与公交车相撞,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二审法院认认为,赵某两次驾驶车辆撞击正在市内公共交通公路上运行的公交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见》相关规定

A.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C.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D.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遭遇“碰瓷”时,该怎样正确应对?

如果你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了疑似碰瓷的交通事故,以下几点小建议可予以注意:

(1)关闭所有车窗,把车内值钱物品放在他人不容易发现、接触的驾驶室箱内。如需下车,请带上手机,并第一时间锁闭车门,且尽量少开门关门。

(2)查看伤情,主观判断是否碰瓷,并对伤者或者车主保持应有的礼貌。全程保持克制,不惹怒、不自怒,一切等警察处理。

(3)如认为确系交通事故,对方伤情较重,则立即拨打120、110、保险公司电话,期间救助、慰问伤者。其他按照正常流程操作,不懂的问保险公司。

(4)如认为可能是/明显是碰瓷,拨打110电话,告知对方现场情况,明确要求警察前来现场勘查,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打电话给你信任的亲朋,告知其相应情况,让其前来现场帮助处理。现场不能给钱。

(5)每年购买交强险+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最好安装行车记录仪,确认现场附近是否有监控摄像头,打电话时尤其是与对方通话时,注意录音。如有目击证人可邀请其作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

总之,一注意个人安全,二及时报警求助,三保留证据。

刘君律师

法学博士 / 大学法律系教师 /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