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刘君律师代理的南昌熊某某强奸案取得有效辩护,当事人在宣判后一个月内释放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刘君律师团队在南昌市某区亲办的熊某某强奸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形成,因本案发生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办理过程曲折,当事人被羁押长达一年时间,由于辩护律师的各项努力,成功使本案做到“实报实销”即“当事人关多久,法院就判多久”。本案虽未达到无罪,但是结果已然是很不容易,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辩护非常满意,对结果也表示接受。现将有关情况简要介绍,供感兴趣的律师同行及社会人士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熊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5年10月,检察院对该案批准逮捕。

2025年12月,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26年4月,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2026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二、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一)接受委托

2025年12月,当事人的家属找到刘君律师团队,希望律师介入该案。

(二)阅卷、研讨和会见

刘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在团队律师分头阅卷之后,组织了多次案情研讨会,认为本案存在一些重大疑点,比如:1、当事人做了三份对自己完全不利的笔录,承认自己确实实施了强行抚摸的行为,本案是否存在被诱导供述的情况;2、《起诉意见书》称当事人“窜”至某酒店某某房间,对报案人实施了性侵行为。但是,当事人和被害人完全不认识,为何会出现在被害人入住的某酒店某某房间;经查阅案发地点的所有监控视频,不放过任何一丝细节,找到了当事人进入酒店时的一个微小动作,其是否受人指引前往酒店,需要与当事人会面时进一步了解。

于是,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开展律师会见,通过会见了解到本案可能存在另一个版本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坚称自己是通过招嫖小卡片的指引,去某酒店某某房间找被害人嫖娼的,并讲述了其进入房间后未实施强行表现,与其自身笔录、报案人的笔录内容均不一致,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事实仍有重大疑问。刘君律师综合在案证据认为,当事人辩解有其现实合理性,遂根据会见情况形成会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捺印。

团队综合已有证据和未收集证据情况,就本案的辩护思路进行了多次研讨,最终确定了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明确了各阶段可能采取的措施。

(三)与检察官沟通、两次退补侦查

辩护律师根据阅卷情况,形成了《退补侦查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并向检察官提交,一并提交的还有《会见笔录》。检察官对此高度重视,认为本案确有疑问,后检察院两次作出决定对本案退补侦查。为此,刘君律师团队还仔细查阅了当事人接受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转译成对照文字稿,认为本案存在诱导式讯问,当事人的相关笔录应当排除其效力。

刘君律师综合全案材料,向检察院提交《关于恳请贵院依法对熊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认为:1、本案经过侦查、两次补充侦查,仍未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判断本案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5条,本案不符合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恳请不予提起公诉。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关于“二次退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恳请对熊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检察院不予采纳,仍依法提起公诉。

(四)调查取证、庭前会议、独立辩护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辩护律师仍不放弃无罪辩护思路,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召开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变更强制措施等多份申请书,并与法官多次沟通案件的疑问,尤其是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其可能还有一个微信账号未被调取到其交易明细,成功争取主办法官的支持,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审讯合法性问题,审查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并同意召开庭前会议和按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新证据,等等。

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申请调取到了被害人提前注销的一个微信账号,证据显示该账号名下在案发时间前后晚间甚至深夜,存在频繁的、成规律的交易情况,与当事人交代的金额高度一致。辩护律师认为足以认定其为卖淫女,为此进一步申请对被害人、相关交易对象进行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对象承认是因嫖娼支出相关款项。在不容辩驳的客观证据面前,被害人终于承认了自己卖淫女的身份和对当事人卖淫的事实,但是当事人在与其开展性交易期间就嫖资支付等问题存在纠纷,并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对其实施了身体侵犯。

庭审前,刘君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告知其案件全貌,为其分析了各种机会和风险,并表明律师会做无罪辩护,尊重其个人选择。当事人在庭审前突然向法官、检察官表示愿意认罪,并承认当时在房间内确实对被害人强行抚摸等行为。

辩护律师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从在案证据情况、双方交易性质、强奸罪犯罪构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司法政策等角度分别阐述了无罪辩护意见,同时强调,基于庭前的变化,即便不给当事人判处无罪,也应当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情况、双方性交易性质等因素,对当事人大幅度减轻刑罚。

(五)实报实销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辩护人提出,如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考虑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在审理过程中,因多份证据的出现以及控辩双方的沟通,多次调整其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当事人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当事人表示不上诉。此时,距离当事人刑满释放仅25天。

本案虽没有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但是,在当事人已经被关押一年、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成功取得检察院、法院的高度认可,大幅降低当事人的刑期,并实现关多久判多久的实报实销结果,依然是不容易的,且相当成功的。

三、本案启示

1、无论是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均需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司法活动。如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则需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补充侦查、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2、当事人的态度多变,对公检法和辩护律师的工作制造了巨大的障碍。应在基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始终保持不变,才可能实现更好的办案效果。否则,只会给自己和辩护律师制造更多的麻烦。

3、辩护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极其关键的作用,在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环节,通过退补侦查、调取证据、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等各种渠道,努力还原了事实真相,获得法官、检察官的一致好评,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本案除无罪以外的最好结果。应当相信专业律师的能力。

本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性侵、强奸类案件,取得了包括不起诉、实报实销、减少刑期等较好效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刘君 律师(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无罪辩护、强奸罪、卖淫嫖娼
案件属性:刘君律师团队亲办真实刑事案例(已做隐私脱敏处理)
发布时间:2026 年 10月30 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原创声明:本文为刘君律师团队原创专业法律案例分析,仅供普法学习、行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未经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摘抄、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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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律师

执业律师 / 法学博士 / 大学法律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