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一、基本案情
【因案情特殊,且程序未完成,暂不予公开】
该案于2024年由省公安厅指定某市公安局核查该案,于2026年由全国扫黑办督办。
当事人崔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8月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崔某某的家属为其聘请了相关外省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负责生活事务方面的沟通。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家属希望加强刑事辩护力量,遂找到刘君律师团队。2025年12月,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内部多次组织案情研讨会,最终形成“超过时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多份书面辩护意见,从三个维度系统论证辩护观点:
第一,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了法定追诉期限,依法不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证据不足:关于崔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的要求,依法应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司法政策:根据扫黑除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的规定,“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当事人的各项表现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三、办案结果与典型意义
因该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涉及罪名十余项,检察院两次退补侦查,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刘君律师判断:检察院会在法定羁押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26年6月9日),释放当事人崔某某。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最终在2026年6月9日成功实现了崔某某另案处理即办理取保候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起公诉。当事人当天释放,算是逃过一劫。后续,刘君律师还将继续与检察院沟通,最终达到不起诉的结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便是上级高度关注的扫黑除恶案件,仍然要依法办理,对于证据材料明显不足,难以确实充分地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案件,司法机关仍然会正确做出法律决定。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充分吃透案情,灵活运用法律、政策规定,与检察官取得良好沟通,有助于最终实现这一办案效果。
截至2026年6月9日,本案(尚未取得不起诉决定)可能成为刘君律师团队2026年度办结的第四起不起诉成功案例,团队在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盗窃掩隐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扫黑除恶、重大疑难复杂刑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司法实践的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