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一、研究说明
(一)资料来源与范围
本报告以“类案”文件夹中八十五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裁判文书为样本。该批文书均系从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下载,覆盖全国十余个省级行政区,裁判时间跨度自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二六年,文书类型包括一审刑事判决书、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书)和减刑刑事裁定书。经逐份读取全文并作结构化抽取,剔除重复收录后,实际样本为八十三份文书,对应八十二件独立案件。
样本中包含四类需要单独说明的文书:
其一,宋某建案二审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无罪判决,系持旅游签证出国相亲不构成犯罪的无罪案例;
其二,简桂芬案系服刑期间减刑刑事裁定(另有一份同名减刑裁定重复收录);
其三,谭氏福案文件名标注“执行案”,正文实为一审刑事判决书;
其四,赵兴、金桥案文件名标注“偷越国(边)境”,判决罪名实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上述文书均已按实际性质归类处理,不影响统计口径。
(二)统计口径
本报告所有统计数字均由逐案明细现算。同一案件因重复收录或一审、二审文书并存产生重复的,均已去重;文书未载明的字段标注“未载明”,不作推断;外籍被告人姓名按文书原文照录。缓刑率分别按“案件口径”(至少一名被告人获缓刑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与“被告人口径”(获缓刑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的比例)计算。
(三)样本构成
| 文书类型 | 份数 | 说明 |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75 | 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其中一件系徐某某等八人案一审判决 |
| 二审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 | 7 | 六件维持原判或改判违法所得处置,一件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宋某建案) |
| 减刑刑事裁定书 | 1 | 简桂芬案,另有重复收录一份已剔除 |
| 合计(去重后) | 83 | 对应八十二件独立案件(徐某某等八人案一审、二审文书并存,按一案计) |
表1 样本构成
二、类案总体特点
(一)犯罪模式:跨国相亲婚介型占绝对主流
八十二件案件中,八十件(约百分之九十七点六)属于“跨国相亲婚介型”,即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单身中国男子虚构旅游、商务等出入境事由出境赴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国相亲娶妻,或者组织外籍女子以骗取的旅游签证、边民证等入境中国相亲结婚,收取数万元至二十余万元不等的介绍费。仅一件(林勇、黄云峰等人案)系组织人员伪造材料骗领申根签证偷渡欧洲务工的“务工劳务型”案件。
(二)目的地与组织方向
| 目的地 | 涉及案件数(约) | 主要形态 |
| 越南 | 约40件 | 赴越相亲、越女骗签或偷渡入境、双向 |
| 柬埔寨 | 约16件 | 柬女骗旅游签证或经越南偷渡入境为主 |
| 缅甸 | 约8件 | 缅女持边民证转运内地、中缅双向 |
| 老挝 | 约7件 | 赴老相亲、老女入境 |
| 印度尼西亚 | 约3件 | 赴印尼相亲、印尼女骗签入境 |
| 巴基斯坦 | 约2件 | 赴巴相亲 |
| 欧洲(务工) | 1件 | 伪造材料骗领申根签证偷渡务工 |
表2 目的地分布(按分片统计汇总,为约数;部分案件涉多国、多方向)
目的地以越南为最多,其次为柬埔寨、缅甸、老挝、印度尼西亚。越南方向案件又可分为出境相亲(组织男子赴越)与入境相亲(越南女子骗签入境)两种形态。
(三)组织规模、获利与刑罚分布
从组织规模看,单案被组织人数少则二人,多则七十余人(周某甲案约七十名柬埔寨女子),其中约三成案件组织人数在十人以上(含十人)。从获利看,被告人个人违法所得少则数千元,多则数百万元;未载明具体数额的案件亦占一定比例。从刑罚看,宣告刑自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年不等;罚金自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十万元不等。是否落入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加重情形,即“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决定刑期档位和缓刑空间的关键。根据法释〔2012〕17号第一条,“人数众多”指组织人数在十人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定刑即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法定刑升格情形
类案中法院认定升格档的主要情形有三类:一是多次组织(如祝孝辉九起、肖某某八次、吴信凤五次、吕福革七次、周某案多次);二是组织人数众多即十人以上(如占美花四十二人、周某甲约七十人、徐塞妹二十五人、陶岳洪十八人、张双十四人);三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二十万元以上(如胡菊英九十五万八千元、唐伍秀五十三万二千元、周某伟四十三万四千五百元、黄长新三十一万元)。落于升格档的案件,除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并经减轻处罚降至三年以下者外,几乎均判实刑,且多为七年以上。
三、缓刑适用专项分析
(一)缓刑适用总体情况
| 口径 | 数值 | 占比 |
| 适用缓刑案件数(八十二件中) | 37件 | 45.1% |
| 适用缓刑被告人数(一百六十三人中) | 62人 | 38.0% |
| 一审案件适用缓刑(七十五件中) | 37件 | 49.3% |
| 一审被告人适用缓刑(一百四十五人中) | 62人 | 42.8% |
表3 缓刑适用总体情况(去重后)
可以看出:按案件口径,近半数案件至少有一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按被告人口径,近四成被告人获缓刑。缓刑并非该罪名的罕见例外,而是相当普遍的裁判结果,但呈现出高度集中的适用条件(见下文画像)。
(二)适用缓刑案件的共同特征
对三十七件缓刑案件、六十二名缓刑被告人逐案比对后,可归纳出以下共性:
其一,宣告刑均不超过三年。全部缓刑被告人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之间,无一超过三年,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前提。三年是缓刑的“天花板”。
其二,被告人以中国籍为主。多件同案案件中,中国籍从犯获缓刑而外籍同案犯判实刑(如阮某某等案中越南籍妻子实刑、中国籍丈夫李某甲缓刑;陈氏芳案中中国籍邓小毛缓刑、越南籍范氏美贤实刑)。亦有例外(如纪某、吴某N案中越南籍吴某N获缓刑),但外籍身份总体上不利于缓刑。
其三,以从犯或次要作用者为主,但主犯并非一律排除。多数缓刑被告人系从犯或次要作用者;同时存在多件主犯经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的案件(VOTHIGAM案主犯V某判二年缓三年、徐某案主犯判二年二个月缓三年、邓某案主犯判三年缓三年六个月、黄某华甲案主犯判二年缓三年)。
其四,普遍具备自首或坦白加认罪认罚。几乎所有缓刑案件均具备自首或如实供述情节,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当庭自愿认罪。
其五,绝大多数系初犯、无前科。前科、累犯、漏罪并罚基本排除缓刑(累犯依刑法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其六,普遍退赃退赔、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或赔偿谅解。如纪某等案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任某某案赔偿并取得谅解、郑某祥案退还五万元、K某案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七万元及罚金。
其七,大量案件援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裁判说理常见表述为“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或“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评估已成为缓刑说理的核心依据。
其八,组织规模多在十人以下,或者虽落入升格档但经减轻处罚降至三年以下。前者如李高生案(七人)、石义祥案(七人)、李某跃案(八人);后者如卫某案(三次组织)、吴信凤案(五次组织)、纪某等案(六人七次)、罗某某案(十七次),均因从犯、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降到三年后适用缓刑。
(三)缓刑裁判说理逻辑
类案裁判说理基本遵循“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社区矫正条件”的框架,即援引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具体从轻、减轻情节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综合认定。典型表述如卫某案:“鉴于被告人卫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结合运城市盐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
值得注意的例外是段某案:英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段某“如适用非监禁刑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法院以该评估意见理由缺乏关联性论证、不客观为由不予采纳,结合段某犯罪性质、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家庭有两名幼女等,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说明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并非绝对依据,不利评估意见存在被法院审查推翻的空间。
(四)未适用缓刑的主要障碍
| 障碍 | 说明 | 典型案件 |
| 法定刑升格(多次组织、人数众多、违法所得巨大) | 升格后法定刑七年以上,直接丧失缓刑刑期前提,是最主要障碍 | 祝孝辉、吕福革、占美花、周某甲、肖某某、梅晓锋等 |
| 主犯地位 | 组织、策划、出资、联系境外人员等核心作用,多数判实刑 | 李秀红、阮红泥、谭氏福、杨同修、陈氏芳等 |
| 前科、累犯、漏罪并罚、同种罪待处理 | 累犯依法不适用缓刑;漏罪并罚后刑期超三年 | 李进(累犯)、邱启发(漏罪)、谭福德(漏罪)、张猛(另案待处理) |
| 不认罪或无悔罪表现 | 当庭否认主要事实、拒不退赃 | 黄某松、黎某、胡菊英(违法所得大部分未退) |
| 外籍身份 | 同案中国籍从犯缓刑、外籍从犯实刑,外籍主犯多附加驱逐出境 | 阮某某等案、陈氏芳案、LAMTHANHTOAN案 |
| 出入境行政违法前科 | 曾因逃避边防检查受行政处罚 | 南推从案 |
| 早期案件制度因素 | 二〇一四至二〇一七年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社区矫正评估机制 | 王某甲、甘某案,张伟案,谭福德、简桂芬案 |
表4 未适用缓刑的主要障碍
(五)缓刑与实刑案件的关键差异
| 维度 | 适用缓刑案件 | 未适用缓刑(实刑)案件 |
| 宣告刑 | 均不超过三年 | 七个月至九年不等 |
| 身份地位 | 以中国籍、从犯或次要作用者为主 | 主犯、外籍人员居多 |
| 组织规模 | 多为十人以下;或经减轻降至三年以下 | 十人以上、多次组织居多 |
| 违法所得 | 多为二十万元以下且已退缴 | 多达二十万元以上或未退缴 |
| 认罪态度 | 自首或坦白加认罪认罚 | 部分不认罪、无悔罪表现 |
| 前科情况 | 绝大多数无前科 | 累犯、前科、漏罪并存常见 |
| 社区矫正评估 | 大量援引同意评估意见 | 早期案件无评估程序 |
表5 缓刑与实刑案件关键差异对比
(六)特殊情形的缓刑适用
一是主犯缓刑。VOTHIGAM案中越南籍主犯V某组织三人赴越南相亲,因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并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社会危害性较小”,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邓某案中主犯邓某组织十人次、退出违法所得三十万元并经社区矫正评估,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主犯缓刑的关键在于组织规模有限、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彻底且社区评估通过。
二是漏罪并罚后缓刑。刘春成案系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同种漏罪,法院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后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是立功突破人数、获利障碍。罗某某案组织十七次、获利二十余万元,因举报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配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及单亲抚养子女的家庭情况,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是怀孕妇女缓刑。POUY案违法所得达一百零三万五千元,但因系怀孕妇女,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情形,结合坦白、自愿认罪、其夫退缴部分赃款,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四、此类案件适用缓刑的可行性论证
(一)缓刑适用的法律框架与类案裁判标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就本罪而言,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基本档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组织或者组织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形之一即升格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法释〔2012〕17号第一条,组织十人以上为“人数众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类案裁判显示,本罪缓刑的成败不取决于“该不该缓”,而取决于“能不能降到三年以下”:未落入升格档的案件,在基本档内从轻处罚至三年以下即可适用缓刑,缓刑率较高;落入升格档的案件,必须先通过从犯、自首、立功、未遂等法定减轻情节将宣告刑压至三年以下,再结合悔罪表现与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三十七件缓刑案件中,宣告刑全部不超过三年,即印证了“三年是缓刑天花板”的裁判规律。
(三)第一步:三项升格事实的认定是辩护第一战场
人数方面。类案中“人数众多”按组织十人以上掌握(张双案认定七男七女合计十四人即属人数众多),但认定须以在案证据逐人核实为据:赵立群案中法院仅认定证据充分的四名越南女孩,对证据不足的费某、姜某不予认定;黄某华甲案中邓某华被边检拒绝出境,认定犯罪未遂并予从轻减轻。应逐人核对护照申领记录、签证记录、边检出境记录,将组织人数限定于证据充分的范围内,并关注未遂、未实际出境人员是否应予扣除。
次数方面。类案中“多次组织”以三次为典型起点:卫某案三次组织被认定应处七年以上(后因从犯、自首等减轻至三年并缓刑);张某案三次组织被认定“多次”判七年。建议对每次组织事实逐笔核实,仍存在将个别次数排除于指控之外的空间,从而影响升格档的认定。
违法所得方面。类案按个人实际获利而非中介费流水认定:郑某祥案收取约二十九万元仍因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社矫评估判二年缓三年;罗某某案获利二十万余元因立功判三年缓五年;而胡菊英案违法所得九十五万八千元且大部分未退,判实刑二年。
(四)第二步: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的路径与类案支撑
自首。类案中自首是降档的第一高频因素:吴信凤案五次组织,因自首加认罪认罚减轻至三年缓三年;纪某、吴某N案六人七次组织,因自首加全额退赃均判三年缓三年;任某某案四人五次,因自首加赔偿谅解判三年缓五年;郑某祥案因自首加认罪认罚、退赃、社矫评估判二年缓三年。
从犯。徐云峰等八人案中八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从犯(相对境外人员),其中六名下线减轻后全部缓刑,王青梅组织三十人次仍判三年缓五年,说明即使组织人数多,从犯减轻至三年以下即可缓刑。
立功。罗某某案组织十七次、获利二十万余元,因举报他人犯罪构成立功,配合坦白、认罪认罚及单亲抚养子女家庭情况,判三年缓五年,是“立功突破人数、获利障碍”的直接判例。
未遂。黄某华甲、T某案组织邓某华出境被边检拒绝,认定未遂,结合自首各判二年缓三年;张某案部分事实未遂,结合从犯、自首判三年缓四年。
最相近判例卫某案:法院明确认定“三次组织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但因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并经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减轻处罚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三年。该案证明:即使被认定升格档,在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公诉建议、社矫评估等情节齐备时,仍可减轻至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是争取缓刑的最有力参照。
(五)第三步:悔罪表现与社区矫正条件
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六十二名缓刑被告人中绝大多数具备自首或坦白加认罪认罚,二十余人明确退赃退赔或预缴罚金;纪某案全额退出违法所得、郑某祥案退还五万元、K某案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七万元及罚金。应尽早促成认罪认罚具结、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为“有悔罪表现”提供实证。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二〇一九年后的缓刑案件几乎均以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为说理依据,典型表述为“根据司法局出具的对被告人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可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雷某甲案)。应积极推动司法局出具同意评估意见;如评估不利,可援引段某案主张评估意见理由不客观、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卫某案、吴信凤案、苗某某案中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载明缓刑,对法院采纳有显著影响。应争取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及量刑建议中明确建议适用缓刑。
(六)需要重点防范的缓刑排除因素
综合类案,以下因素会实质排除或大幅压缩缓刑空间,应予防范:其一,组织人数达到十人以上或多次组织(法定刑升格);其二,违法所得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其三,被认定为主犯(虽非绝对排除,但绝大多数主犯未获缓刑;类案中获缓刑的主犯均具备组织规模有限、自首、退赃、社矫评估通过等条件);其四,前科、累犯、漏罪并罚或同种犯罪待处理;其五,不认罪认罚或拒不退赃退赔;其六,出入境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记录(南推从案因曾逃避边防检查被罚款,虽有自首仍不适用缓刑);其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不利(段某案表明可以反驳,但属少数)。
(七)无罪辩护视角的类案支撑
宋某建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刑终134号)二审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是持旅游签证出国相亲不构成犯罪的直接类案。法院认为,持旅游签证出国相亲“从形式要件上属于虚假出境事由,但从实质要件上并未侵害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六名被组织人均持合法签证经海关正常出入境,外籍新娘均经使领馆签证和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按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不宜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提示的是,该案被组织人员均系合法持证正常出入境。如本案的起诉指控包含外籍妇女“虚构入境事由办证入境中国”的情节,与宋某建案在事实层面存在差异;援引该案时,应结合在案证据重点论证本案出境及入境环节是否“实质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本罪“组织”行为与一般婚介居间介绍、合法涉外婚姻介绍的界限。
(八)综合判断与辩护要点
综合类案规律,判处当事人缓刑能否成立,取决于两项变量:其一,三项升格事实(人数、次数、违法所得)的认定结果;其二,减轻情节的组合完整度。若组织人数经核证限定于十人以下、个人违法所得低于二十万元,则停留于基本档,结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社区矫正评估通过,缓刑空间较大;若仍被认定升格档,则必须依靠从犯、立功、未遂等减轻情节将宣告刑压至三年以下,并援引卫某案、吴信凤案、纪某案、罗某某案、徐云峰案等论证升格档案件经减轻后适用缓刑的裁判先例。
辩护要点:其一,逐人核证组织人数,主张扣除未遂、未实际出境人员;其二,区分中介费总额与个人实际获利,避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认定;其三,全力争取从犯认定,论证当事人与外国婚介公司、人员的分工关系;其四,固定自首情节并积极排查立功线索;其五,尽早退赃退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并预缴罚金;其六,推动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不利时援引段某案反驳;其七,争取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载明缓刑;其八,防范前科、出入境行政违法记录、同种漏罪等缓刑排除因素;其九,保留无罪辩护空间,援引宋某建案论证出境行为未实质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
五、结语
类案研究表明:第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以“相亲婚介型”组织跨国婚姻为绝对主流;第二,缓刑在本罪中并非罕见,按案件口径近半数案件有人适用缓刑,但适用高度集中于宣告刑三年以下、从犯或次要作用、自首坦白加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退赃退赔并通过社区矫正评估的案件;第三,决定缓刑成败的关键是能否避开或化解法定刑升格(多次组织、人数十人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并通过减轻情节将宣告刑压至三年以下;第四,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具结是当前裁判说理中最常被援引的缓刑依据,应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抓手。
缓刑论证的主攻方向是三项升格事实的认定与减轻情节的组合:以卫某案为最相近参照,全力构建“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社区矫正评估通过+(如可行)从犯、立功”的减轻情节组合,力争宣告刑降至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建议尽快完成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具结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等程序性准备,并在庭前以本报告所列类案构建量刑对比表格,向法庭充分展示同案同判依据。
附件:适用缓刑案件一览表(三十七件,含组织偷越人数)
| 序号 | 案件(法院、年份) | 缓刑被告人 | 刑罚(宣告刑/考验期/罚金) | 组织偷越人数 | 关键情节 |
| 1 | 邓某、刘某案(湖北广水,2026) | 邓某(主犯) | 3年/缓3年6个月/罚金1万 | 组织10人次(4批9人) | 主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30万、社区矫正评估 |
| 2 | 邓某、刘某案 | 刘某(从犯) | 2年/缓2年6个月/罚金7千 | 同案 | 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3万、社区矫正评估 |
| 3 | 郭某伟案(湖北江陵,2025) | 郭某伟 | 1年10个月/缓2年/罚金3千 | 组织3人赴越 | 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社区矫正评估 |
| 4 | 黄某华甲、T某案(江西宜黄,2024) | 黄某华甲、T某 | 各2年/各缓3年/各罚金1万 | 出境2人(1人未遂)+越女3人入境 | 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社区矫正评估 |
| 5 | 李某宽案(河北武强,2024) | 李某宽 | 1年/缓1年/罚金5千 | 组织2人赴老挝 | 自首、认罪认罚、退赃1.8万 |
| 6 | 路某某等案(吉林双辽,2016) | 路某某 | 2年/缓2年/罚金5千 | 接应越女约10名(路4、李4、管2) | 从犯、自首 |
| 7 | 路某某等案 | 李某某、管某某 | 各3年/各缓3年/各罚金5千 | 同案 | 从犯、如实供述 |
| 8 | 林勇等十人案(福建莆田,2017) | 邓秋结 | 2年6个月/缓3年/罚金3万 | 全案约120人偷渡欧洲(林勇73人、黄云峰47人) | 从犯、自首、退赃 |
| 9 | 林勇等十人案 | 陈强 | 2年/缓3年/罚金3万 | 同案 | 从犯 |
| 10 | 林勇等十人案 | 许蓉晶、郑国镇 | 各2年/各缓2年6个月/各罚金3万 | 同案 | 从犯 |
| 11 | 邱启发、周启明等案(江西崇仁,2023) | 周启明 | 3年/缓3年6个月/罚金1万 | 组织老挝女3名(3次) | 从犯、自首、认罪认罚 |
| 12 | 邱启发、周启明等案 | 邹红梅 | 1年/缓1年6个月/罚金6千 | 参与接送2名 | 从犯、自首、认罪认罚 |
| 13 | 卫某案(山西运城,2025) | 卫某 | 3年/缓3年/罚金5千 | 3次组织8名男子赴缅 | 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社区矫正评估、公诉建议缓刑;三次组织经减轻 |
| 14 | 吴某甲等案(浙江丽水,2014) | 吴某乙 | 3年/缓4年/罚金3.5万 | 全案41名柬女入境(吴某乙21名) | 从犯、自首 |
| 15 | 吴某甲等案 | 叶某甲 | 2年6个月/缓3年6个月/罚金2.5万 | 参与16名 | 从犯、自首 |
| 16 | 赵立群案(吉林双辽,2019) | 赵立群 | 2年/缓2年/罚金5千 | 组织4名越女入境 | 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自缴违法所得 |
| 17 | POUY案(安徽岳西,2019) | POUY(老挝籍) | 2年/缓2年/罚金2万 | 3起组织5名老挝女入境 | 坦白、自愿认罪、退赃、系怀孕妇女应当缓刑 |
| 18 | VOTHIGAM、黄发水案(江西黎川,2025) | V某(越南籍主犯) | 2年/缓3年/罚金1.5万 | 组织3人赴越 | 主犯、自首、认罪认罚、社区矫正评估 |
| 19 | VOTHIGAM、黄发水案 | 黄发水(从犯) | 7个月/缓1年/罚金5千 | 同案 | 从犯、自首、认罪认罚 |
| 20 | 陈氏芳等案(江西南昌中院,2017) | 邓小毛 | 1年6个月/缓2年/罚金2千 | 组织5名越南籍人员偷越入境 | 从犯、无前科、认罪悔罪、社区矫正评估(同案外籍实刑) |
| 21 | 段某案(湖北英山,2026) | 段某 | 1年/缓1年/罚金2千 | 组织10人以上、7批次出境 | 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法院否定不利社区矫正评估 |
| 22 | 雷某甲案(河北无极,2026) | 雷某甲 | 3年/缓4年/罚金5千 | 组织2名越女入境 | 坦白、认罪认罚、司法局评估同意 |
| 23 | 刘春成案(山东沂水,2022) | 刘春成 | 3年/缓5年/罚金6.5万 | 组织10名男子4次赴越 | 缓刑期内漏罪并罚、自首、认罪认罚、审判委员会决定 |
| 24 | 刘洋案(江西弋阳,2023) | 刘洋 | 2年6个月/缓3年/罚金1万 | 组织2名柬女偷越入境 | 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社区矫正评估 |
| 25 | 陶岳洪等九人案(浙江缙云,2019) | 覃巍巍 | 3年/缓5年/罚金12万 | 全案组织18名柬女入境(覃参与10名) | 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患病、退赃 |
| 26 | 吴信凤案(安徽萧县,2023) | 吴信凤 | 3年/缓3年/罚金1万 | 5次组织6人赴老挝 | 自首、认罪认罚;五次组织经减轻 |
| 27 | 张某某1、徐某某等八人案(吉林四平中院一审、二审维持,2016) | 张德玉、王青梅、陈明娟、赵桂娟、林洪梅、张英杰 | 张德玉2年缓2年;王青梅3年缓5年;陈明娟3年缓4年;赵桂娟3年缓3年;林洪梅2年缓3年;张英杰2年缓3年;各罚金5千 | 全案107名外籍女子入境(王青梅30人次、陈明娟23、赵桂娟19、林洪梅9、张德玉2) | 均从犯、无再犯罪危险、部分退赃、社区矫正评估 |
| 28 | 纪某、吴某N案(浙江松阳,2026) | 纪某、吴某N(越南籍) | 各3年/各缓3年/各罚金2千 | 组织6名男子7次出境 | 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
| 29 | 李高生等四人案(山东蒙阴,2020) | 李高生 | 3年/缓4年/罚金8千 | 组织8人出境(李高生7人) | 坦白、认罪认罚、实际未获利 |
| 30 | 李高生等四人案 | 侯美 | 2年6个月/缓3年/罚金6千 | 参与介绍5人 | 坦白、认罪认罚 |
| 31 | 李高生等四人案 | 殷兴双、张守波 | 各1年/殷缓2年、张缓1年/各罚金2至3千 | 各陪同2人、1人 | 自首、认罪认罚 |
| 32 | 石义祥等四人案(山东蒙阴,2020) | 石义祥、刘会 | 石3年缓4年;刘3年缓3年/各罚金1.2万、1万 | 组织7人赴越(石7、刘5、张4) | 自首、初犯、每人仅获利2至3千元 |
| 33 | 石义祥等四人案 | 张玉玲、刘丁洋 | 张2年缓2年;刘1年缓2年/各罚金6千、5千 | 同案(张4人、刘带4人) | 自首、初犯、获利微薄 |
| 34 | 臧勇、罗金霞案(安徽和县,2025) | 罗某某 | 3年/缓5年/罚金2万 | 组织17次出境 | 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单亲抚养 |
| 35 | 臧勇、罗金霞案 | 臧某 | 2年6个月/缓3年/罚金1万 | 共同组织3次 | 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参与少获利少 |
| 36 | 阮某某等案(浙江缙云,2015) | 李某甲(中国籍) | 2年3个月/缓3年/罚金2万 | 4名男子出境+4名越女入境 | 坦白、自愿认罪、全额退赃、初犯(同案外籍实刑) |
| 37 | 李汉忠案(吉林梨树,2017) | 李汉忠 | 2年/缓2年/罚金2千 | 2名越女入境+2名男子赴越未成 | 从犯、获利微薄 |
| 38 | 李某跃案(河北无极,2024) | 李某跃 | 2年3个月/缓3年/罚金1.5万 | 8名男子分5次出境 | 从犯、初犯、认罪认罚、退赃3.5万、司法局评估合格 |
| 39 | 张某案(河南兰考,2026) | 张某 | 3年/缓4年/罚金2万 | 认定6起(指控9起13人,1起未遂) | 从犯、自首、未遂、认罪认罚、初犯、社区矫正调查 |
| 40 | K某案(河北无极,2024) | K某(外籍) | 2年3个月/缓3年3个月/罚金1.5万 | 本人6次带男子出境(团伙106人出境、87人入境) | 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7万 |
| 41 | 郑氏娇莺等案(辽宁锦州,2019) | 黄文杰、黄如玉 | 各3年/各缓3年/各罚金1万 | 5起组织6名越女偷越 | 从犯、当庭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审前社会调查同意 |
| 42 | 陈国耀、苗喜恩案(河南舞钢,2024) | 苗某某 | 2年6个月/缓3年/罚金1万 | 组织5名男子赴越、老 | 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取保候审 |
| 43 | 陈国耀、苗喜恩案 | 陈某1 | 2年3个月/缓2年6个月/罚金1万 | 同案 | 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获利仅5千 |
| 44 | 付宏彦案(吉林双辽,2016) | 付宏彦 | 2年/缓2年/罚金5千 | 直接介绍5名越女(接近10人) | 自首、悔罪、社区矫正评估 |
| 45 | 李秀红、阮红泥等案(安徽泗县,2022) | 李朋 | 2年/缓3年/罚金5千 | 组织3人赴越 | 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主犯实刑) |
| 46 | 卢亚军案(吉林梨树,2017) | 卢亚军 | 2年/缓2年/罚金2千 | 介绍4名外籍女子 | 从犯、如实供述、获利4千 |
| 47 | 任某某案(安徽砀山,2022) | 任某某 | 3年/缓5年/罚金1万 | 4人5次赴越 | 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审判委员会决定 |
| 48 | 徐某案(江西黎川,2024) | 徐某(主犯) | 2年2个月/缓3年/罚金1.5万 | 组织3人赴越 | 主犯、自首、认罪认罚、社区矫正评估 |
| 49 | 郑某祥案(安徽潜山,2019) | 郑某祥 | 2年/缓3年/罚金1万 | 组织3名缅女入境 | 自首、认罪认罚、初犯、退赃5万、司法局评估 |
表6 适用缓刑案件一览表(去重后三十七件、六十二名被告人;同一案件多名被告人按行分列,组织偷越人数照录裁判文书)
说明:本报告所引类案均来源于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所得裁判文书;法条援引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