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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大股东擅自出借公司款项构成挪用资金罪,刘君律师为小股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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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本文为刘君律师亲办公司内部治理的刑事案例,针对公司高管滥用权利侵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刘君律师梳理纠纷处理思路,分别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亲自带领当事人去经侦大队报案,为存在同样纠纷的公司股东报案提供参考。

某公司的股东林总(化名),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刘君律师,希望帮他解决一个公司内部纠纷。

根据其介绍,刘君律师为其梳理基本案情为:

某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张三为大股东,李四为二股东,林总为三股东。张三李四持股超过2/3,该二人在未召开公司股东会、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款项近五百万元出借给公司外的自然人朱某,长期未归还。后,林总知道后,向张三李四了解情况,该名朱某仅归还过五万块钱,还补签过一张向该公司借款的借条。但是,朱某因合同诈骗他人已被人民法院判了重罪,已无归还该公司款项的可能性。现在,张三李四承认这笔款项已无法追回,但是也不提供任何解决办法。该公司因此事也停止经营。林总要维护自己权益,故向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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