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澳门 “换钱党”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君律师团队成功取得不起诉决定

文章摘要

本文为刘君律师团队亲办跨境刑事案例,针对澳门 “换钱党” 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梳理涉案关联罪名,还原案件事实,详解专业辩护流程,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为同类跨境资金兑换刑事案件提供辩护参考。
“换钱党” 作为澳门专属的灰色群体,是指在澳门非法为个人或组织提供大额现金兑换,以及向赌客提供高利贷服务的群体。为规避我国外币、现金出入境限额、银行卡境外提现限额等金融政策,“换钱党” 非法为内地赌客兑换大额港币现金,此类行为极易触犯刑事法律,面临刑事追责。

一、相关刑法规定

“换钱党”的行为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非法经营罪

“换钱党”的行为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偷越国边境罪

“换钱党”大都是大陆居民,需要长期聚集在澳门赌场附近;而大陆居民的港澳通行证一次签注的时间有限,无法满足其需求。实践中,经常出现使用虚假的出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国)境的,可能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换钱党”接触的人员较为复杂,资金来源也较为复杂。一旦资金来源于诈骗等犯罪,“换钱党”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为他人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案基本事实

2025年,大陆居民万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在赌场内与他人兑换货币方式牟利。其在明知该行业存在较高转移来历不明或涉嫌违法犯罪资金风险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和亲属张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澳门赌场内赌客和其他人员转入资金,用于兑换港币,从中赚取差价。

经查明,万某通过其本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转账资金流水达人民币40万余元,通过张某某名下支付宝、微信账户接收资金50余万元,其中,包括李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50000元,也就是说,诈骗犯吴某某跟万某换钱,但是其资金来源为李某——其以虚构的名义要求李某将资金转入万某的相关账户,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查询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锁定万某、张某某二人涉案,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该二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刘君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刘君律师团队接触到本案时,检察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起诉,拟对二当事人作出量刑建议为:缓刑。二当事人对此结果不满意,希望律师团队介入。

接受委托后,刘君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全面细致阅卷工作,逐一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同时系统研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及同类跨境刑事案件裁判案例,精准研判案件辩护突破口,确立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方向,并将完整辩护思路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后续辩护过程中,律师团队精心撰写多份专业、详实的书面辩护意见,多次往返湖北省孝感市与江西省南昌市,开展多方沟通协调工作;成功促成当事人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逐一破除案件证据疑点,逐步转变承办检察官办案观点,最终在案件听证会上,凭借充分的辩护依据,获得全体听证员一致认可。

四、处理结果

2026 年 3 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撤销原有缓刑量刑意见,对当事人万某不予起诉,当事人万某无罪释放,无刑事犯罪记录。

本文作者刘君 律师(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跨境刑事案件、刑事不起诉辩护
案件属性刘君律师团队亲办真实刑事案例(已做隐私脱敏处理)
发布时间:2026 年 03 月30 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原创声明:本文为刘君律师团队原创专业法律案例分析,仅供普法学习、行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未经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摘抄、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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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律师

执业律师 / 法学博士 / 大学法律系教师